关于征求《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我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截至2025年1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表》(单位需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厅特产处反映,并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2998335;
电子邮箱:ahtscyc@163.com。
附件:
1. 意见建议反馈表
2.《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3. 关于《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2: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树种植、茶叶加工与销售、科研推广、品牌建设、文化传播以及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是指山茶科山茶属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 Kuntze)及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茶产业发展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队伍,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供销社、农科院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或方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茶园改造与提升、茶叶品牌创建等。按照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茶产业发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茶产业的投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茶树种质资源的调查和利用,保护传统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支持建立区域茶树种质资源圃,健全种质资源档案;支持选育适宜本省种植的名优茶专适、高抗、特色茶树新品种。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茶园道路、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茶园防灾减灾能力。支持茶园生态化、良种化、标准化、宜机化、智慧化改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服务。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工技术升级与装备改造。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支持开发茶食品、新茶饮等茶叶衍生品。
支持茶叶机械生产制造企业与高校院所加强合作,研发生产先进适用的茶园管理、茶叶加工机械。
第九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与指导。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有机、生态低碳茶园等认证。
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十条 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茶叶加工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叶加工记录与贮藏档案。
鼓励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对其茶产品开展品质评价、鉴定和质量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执行国家相关包装强制性标准。商品茶标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规模以上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如实记录茶园管理、茶叶生产、产地质量安全检测等环节追溯信息。
第十四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完善品牌培育、推介、使用、保护办法,鼓励建设品牌数字化管理平台。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打造知名品牌。
第十五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茶叶品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茶叶交易市场,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等设施。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拓展国内与国际茶叶消费市场。
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茶叶)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茶叶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外建立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营销中心、参加国内外相关茶叶会展。
支持我省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产品清单的茶叶产品出口贸易。支持成立省级、市级茶叶出口商会。支持打造茶叶出口绿色通道,出口茶企开展AEO高级认证,提升我省茶叶出口竞争力。
第十八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支持茶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徽茶博物馆、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挖掘、整理与开发利用徽茶文化资源,进行保护与传承。
鼓励和支持申报与徽茶有关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建立传承基地。支持创作新时代徽风皖韵的茶文化作品,打造徽茶文化创意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茶文化、茶科普进校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鼓励与支持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开设茶频道、茶专刊、茶专栏,加强徽茶文化宣传。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培育壮大茶产业龙头企业,分类分级给予指导与政策支持。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推动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建立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茶叶采摘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农业机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支持茶产业科技创新,推进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健全茶叶科技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茶产业相关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平台建设和顶尖科技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茶叶实用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与竞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涉茶专业,培养技能复合型人才。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促进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茶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发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
茶叶初加工的生产用电应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茶叶生产中的机械、设备、装备应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支持茶文化研究会、茶业协会、茶业学会等茶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服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有关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商标、农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多次就茶产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陕西平利县时指出, “因茶致富,因茶兴业,把茶叶这个产业做好”。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武夷山考察时强调,“要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这篇大文章”。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安徽时强调,要“大力发展特色、绿色农产品种植,推动乡村富民产业升级。”今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由“茶叶大省”向“茶产业强省”快速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打造千亿级徽茶产业目标,出台发展意见,编制规划指引,扎实推进提质稳面增效、强企创牌、延链增值、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落实。省委连续三年将包括茶产业在内的十大绿色食品产业写入一号文件。2024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发〔2024〕1号)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十大绿色食品产业总产值达1.3万亿元。”制定出台《条例》,是引领、推动、促进我省茶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实现徽茶产业振兴的必要途径。
(三)健全法治体系和营造发展环境的需要。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近年来,福建、贵州、湖北、湖南等省份先后出台了促进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有效推动了当地茶产业发展。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明确政府部门职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是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美丽,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重要举措。
二、立法的可行性
(一)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基础。根据农情调度,2023年,全省共有10个市56个县(市、区)产茶【5万亩以上大县22个】,茶农300余万人;茶园面积稳定在320万亩【全国第六位】;干毛茶产量17.6万吨【全国第八位】;茶叶出口量6.73万吨【全国第二位】;出口额2.5亿美元【全国第三位】;茶叶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到826.68亿元【全国第八位】。全省各地在推动茶产业发展工作过程中,总结发展优势,发现问题短板,深入理论研究,开展实践探索,为起草《条例》积累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安徽特色的立法内容。“十四五”期间,我省茶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福建、浙江等茶产业强省相比,我省茶产业在产业规模、品牌实力、业态融合、政策保障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茶园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茶园投入品管理松散、产业链条延伸不够、区域公共品牌宣推不强、要素保障不够到位等关键问题亟待解决。《条例》按照统筹发展布局、结合安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的总体思路,构建全行业协同推进、全链条健康发展、全要素统筹保障、全过程管理服务等机制,为促进我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方向路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具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福建、贵州、湖北、湖南等四省已先后出台了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杭州市等地分别出台了专门针对古茶树保护、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福建省于2021年对已实施9年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进行了修正。以上省、市的立法过程、法规文本和司法实践为我省起草《条例》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经验,增强了我省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5月,我厅作为《条例》起草部门,按照立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和内容,开始《条例》起草工作。
2022年6月至8月,我厅根据立法工作要求,梳理调研问题提纲,先后赴黄山、六安等地开展茶产业立法专题调研,重点围绕立法的定位、涉及部门职责、生产加工环节短板、品牌与市场监管、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权责界定等问题,征求收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茶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主体意见建议。
2022年11月,我厅充分吸纳调研中的意见建议,会同省茶叶产业技术体系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我省10个茶叶主产市及其所辖县(市、区)、省茶叶行业协会、省茶业学会、省茶文化研究会等单位意见,共收集45条修改意见,汇总到《条例》初稿中。
2023年4月至5月,我厅协助省人大先后赴黄山、六安开展促进茶产业发展立法调研。调研后,结合基层反映的问题,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等省直有关单位及黄山市、六安市、祁门县、金寨县等进行书面交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3年6月至7月,我厅对照《条例》,起草了依据表、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报省司法厅。
2024年6月,我厅会同省人大农工委先后赴六安市舒城县、安庆市岳西县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有关市县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主体代表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2024年8月,我厅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厅法规处、特产处业务负责同志及业界专家、市县代表共同对《条例》逐条进行修订。
2024年8月至9月,我厅对《条例》、依据表及起草说明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组织体系不顺畅问题。茶产业全产业链条长、产业业态丰富多样,涉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多个主管部门,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合力,需要建立统一领导体系,明确部门各自职责,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二)解决制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一是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我省高山茶园、生态茶园面积比重大,且部分茶园为上世纪70、80年代建园,配套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薄弱,面临树种需更新,管理跟不上,机械用不了的困境。随着农村劳动力的逐年减少,人工、农资、流通等成本的不断上涨,推进“机器换人”迫在眉睫。二是质量安全风险增大。我省茶产业结构以生产内销名优茶、出口大宗茶为主,随着当前国内外消费市场对农残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特别是国内抽检频率提高以及出口欧美市场农残检测项目增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增大。三是未能实现优质优价。我省茶叶品质优异,但受制于品牌带动力不强、宣传推广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未能将优质转化为优价。同时,多数茶园只生产一季春茶,且部分茶园生产管理水平不高,夏秋茶资源利用不足,亩均效益相较于福建、浙江等省仍有差距。四是品牌管理不成体系。多地在创建区域公用品牌过程中缺少组织体系设计,未能“一个公用品牌、一套管理制度、一套标准体系、多个经营主体”的公用品牌管控体系,没有形成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管理机制。
(三)解决要素保障不到位问题。一是科技人才支撑不够。各茶叶主产市,基本都设有茶叶局(站、办),从事茶叶生产管理和技术推广,但面临编制少、人员结构老化、职称待遇提高难等问题,特别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缺乏专业的“新鲜血液”。二是金融工具应用不多。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政策性直投、信用贷款担保、特色农业保险等政策工具在茶产业上应用不多,导致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做大做强市场规模难度大。三是支持政策延续性不够。茶产业支持政策延续性不够,特别是专项资金支持方面。《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茶产业振兴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省级每年统筹安排茶产业发展资金不少于2亿元”,其中省财政支持资金1亿元。但2021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后,2022年专项资金被压减至5000万元,2023年未安排专项资金,政策支持无法得到保障,茶区、茶农发展积极性受挫。四是“用地难”问题。建设用地指标紧缺,且茶园多数又位于高坡度、高海拔地区,无法充分利用集体用地开展项目建设,限制产业发展。
(四)解决法律权责不明确问题。多地反映在管控茶园投入品使用、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方面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及奖惩机制。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重点聚焦四大问题,确立了以下四项制度:
(一)确立全行业协同推进制度。聚焦提升服务和保障茶产业发展的能力水平作出法规规范。一是明晰部门职责。建立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茶产业发展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队伍。二是强化规划引领。确立产业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茶产业有序发展。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确立全链条健康发展制度。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强对省内茶树种质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利用,支持建立茶树种质资源圃,选育适宜本省种植的名优茶专适、高抗、特色茶树新品种。二是加强生产加工标准化进程。支持茶园生态化、良种化、标准化、宜机化、智慧化改造。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加工、包装提标升级,大力发展茶叶精深加工。三是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建立茶产业联合体。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四是加强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建立健全茶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推介、使用、保护办法,建设品牌数字化管理平台。五是加强一二三产融合。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以市场化方式拓展茶叶销售渠道。推动茶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
(三)确立全要素统筹保障制度。一是强化财政支持。明确强化省级财政支持,引导地方财政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进入产业的制度措施。二是强化人才支撑。支持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加强人才培养,促进茶产业领域懂经营、会管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强化用地保障。明确支持和落实茶叶生产、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制度措施。三是强化金融保险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促进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茶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发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确立全过程管理服务制度。一是生产环节。明确茶园绿色防控禁止性行为,加大对违反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普及推广生态绿色生产技术,开展绿色、有机、生态低碳茶园认证。二是加工环节。引导茶叶加工主体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建立茶叶加工记录与贮藏档案,开展品质评价、鉴定和质量安全检测。三是流通环节。明确建立茶叶质量追溯制度,强化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加强对茶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保护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六、外省(市)相关立法情况
(一)福建省。《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于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共37条, 从茶业管理机构、发展规划、发展资金、科研和培训,茶叶种植、加工经营、品牌建设、市场推广、质量安全,茶文化挖掘和传播,茶叶专业合作社,现代茶园建设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修订,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条目上,一是守护生产端的底线,禁止使用违禁农药,确保茶叶质量安全。二是规范销售行为,对茶企进货信息所要登记的内容作出更详细的要求,大幅度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贵州省。《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于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由7个章节60条具体内容组成。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提出产茶地区需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了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扶持与服务等规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皆适用,旨在保障全省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建设茶产业强省。
(三)湖北省。《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共7章49条,从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扶持与服务等四个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主要特点表现为“三全”,即全链条规范、全过程服务及全要素监管;“十个突出”,即突出财政支持政策、突出生态种植、突出加工增值、突出质量管控、突出做响品牌、突出市场拓展与产业融合、突出经营主体培育、突出技术研发推广突出考核奖励及突出法律责任。
(四)湖南省。《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共13条,与福建、贵州、湖北等省的《条例》相比较,湖南省的《条例》篇幅较短,且创新性提出划定茶叶生产功能区,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七、立法参考资料
《条例》起草过程中,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参照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发〔202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皖发〔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3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茶产业振兴的意见》(皖政办〔2021〕28号)等政策和规范文件。
借鉴参考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征求《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